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世界知名体育用品公司――美国耐克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被认定系剽窃中国闪客小小(真名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作品。对此判决,耐克公司声明将继续上诉。
过程--耐克广告播出,小小合约被解除
国内知名闪客小小,2000年6月完成并发布其第一个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的创作,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他创作了《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等作品,这些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2003年年初,在朋友的提醒下,小小知道耐克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发布广告,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与自己的“火柴棍小人”极其相似。耐克公司的“火柴人”广告播放后,多家公司中断了与小小的FLASH动画制作合约。
小小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于2003年12月,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
耐克一方则表明其所涉及的广告形象“Stickman”由耐克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原创,类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见,例如人行道指示灯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去年7月,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结果--涉嫌抄袭,耐克公司赔偿30万
2004年12月29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耐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赔偿“小小”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在新浪网首页致歉以消除影响。
法院认定,“火柴棍小人”的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市一中院认为,“火柴棍小人”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相比,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其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是对“线条小人”的再创作,应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而美国耐克公司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与中国闪客“小小”(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作品,构成要素完全一样,特征相同,整体美感程度相似,“黑棍小人”系对“火柴棍小人”的模仿或剽窃。
当事人--小小:200万变成了30万,仍然满意
“我对结果还算满意,我只要赢。”去年12月30日记者拨通小小电话时,他回答的语气很轻松。预期200万的赔偿金额变成了30万元,他并没太在意,他只关心打赢这场官司。
但他说对官司的结果并没有特别的惊喜,从去年7月份官司刚刚开庭,小小就很坚决地告诉过记者“我就要赢。”,也认定“我能赢”。小小说这一年的私人时间都用在处理官司上,没有心思创作任何新作。目前由于不知对方是否上诉,法院最终判决没有出来,小小在律师的建议下保持低调。但他还是提醒闪客们,应尽早申请做版。
小小的律师王惠红针对记者提问表示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再作决定,“在事情没有最终下定论时,我们会保持低调。最近一段时间不会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王律师称,一审判决基本上符合期望。
耐克公司:对判决表示遗憾,继续上诉
记者联系到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市场公关部,相关工作人员为记者传来媒体声明如下:
耐克公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不利于耐克的一审判决深表遗憾,耐克公司将继续根据中国法律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耐克公司始终认为,原告的小人形象和所宣称的著作权缺乏独创性。耐克公司的含有线条的小人的作品系由耐克公司委托他人独立创作完成并且原告和耐克公司的作品是完全不同的。
耐克公司一向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始终坚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耐克公司将不遗余力地通过继续发展体育产品事业支持中国消费者。
闪客说法--白丁(闪客):我保持中立
“小小是我的朋友,官司赢了,我为小小高兴。”闪客白丁强调这一点,但也含蓄地提示记者,“但就这件事情来说,我保持中立,这场官司并不单纯是侵权的事情,小小背后有一些人在支持他,打赢这场官司与他们分不开。他们是各取所需。”
白丁告诉记者,在国内FLASH作品遭遇侵权现象一直都存在,但闪客们都没有办法,很少有人来关注闪客们的权益。小小告耐克这件事也是个“引爆点”,让更多的人注意到FLASH维权,从长远的发展上这是件好事。
易拉罐(SOHU设计师):小小应该把事情闹大
2003年年初易拉罐在电视上看到耐克“小黑人”广告,把它当成了小小的新作,给小小打电话,问他,“你怎么给耐克做广告了?还用3D的技术?”小小这时候才知道,有人模仿自己的作品。
易拉罐了解此事原委后,当即极力劝说小小寻找一家国内体育用品商赞助,联合国内众闪客对抗耐克的抄袭行为。但小小不愿太张扬,没被易拉罐说服,采取了最传统的方式,花钱请律师、上诉、打官司。
拾荒(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创办者):小小官司打赢不容易
国内侵权的现象太多了,我认为小小的作品特点不是特别明显,当初听说官司开打,我就将信将疑。火柴棍造型到处可见,大同小异,鉴定起来难一些。“不管怎么说,小小打赢了官司对业内的闪客来说也是一个鼓舞。”
年轻的翅膀(半自由职业者互动设计人):非商业作品遇侵权很无奈
我曾遇到过一些侵权,但幸好我做的FLASH多为商业作品,无需我出面,商家就去找到侵权方交涉。有的非商业的作品遇到侵权就很无奈,FLASH在网上自由上传下载就难免被人利用,常有人将FLASH作品改头换面后进行商业用途,比如把作品的画面换了颜色印成杂志封面。国内业界没有这样权威的鉴定机构能分得清是否属于抄袭。
版权申请--大多数闪客都没为作品申请版权
小小的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小小将“火柴棍小人”申请版权是赢得官司的基本要素,但不是最关键的证据。法律规定作品形象创造后,不管申请与否,作者都拥有其版权,但申请后便于搜集证据。
记者采访了老蒋、卜桦、白丁、拾荒、易拉罐等业界著名闪客,了解到大多数闪客都没为自己作品申请版权。老蒋说:“不打算进行产业化经营,申请太麻烦,就懒得去弄,我不太懂法。”曾创作出著名FLASH作品《猫》的卜桦表示,她的作品个性特征很明显,是很难模仿的,如果有人用那肯定是明显的抄袭,所以对版权的事情不是非常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