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超速、请勿疲劳驾驶、追尾危险。”大街上一幅幅生动的卡通指示路牌引发了一场著作权官司。
姚某、王某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使用卡通指示路牌未经二人同意,也未付酬为由将交管局告到法院,索赔15万元。海淀法院昨天已受理了此案,但到今天上午,市交管局还不知道这件案子。
两原告称,2003年5月北京某商业卡通策划有限公司向王先生约稿,提出他们想为交管局制作卡通指示路牌,希望王先生找人创作并告知了指路牌的卡通尺寸和文字要求,承诺如果被采用一定支付报酬。王先生等创作完成交通指示牌一套共7副。该套指示牌由王先生转交北京某商业卡通策划有限公司,后该公给司一直未向其告知是否采用其设计的卡通指示牌,也未支付报酬。
2004年12月,王先生等发现自己创作的指示牌已被交管局作为“联想桥”桥名牌背面的交通指示牌,随后又在海淀区的其他立交桥处发现了其创作的指示牌。
交管局说法 不知道自己当了被告
今天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法规处、宣传处、办公室三个科室的工作人员均称,尚不知交管局因卡通指示路牌被起诉一事,所以无法发表看法,而且以往涉及到官司,均由各交通支队出庭应诉。
律师说法
用于公益事业作品也应署名和付报酬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将卡通指示牌用于交通道路,可以看作是公益行为。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品被他人公开使用,不管是否盈利行为,都应该给予著作权人署名和相应报酬。